【2008.02.14/ 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 羅世宏撰】
先天不足,後天失調的我國公廣集團,需要全民更大的支持,也需要全民更嚴格的監督。
2006年7月華視加入公共廣電集團,緊接著有2007年1月原住民電視台與客家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至今已超過一年。但與政府總預算所投入微不足道的文化建設預算一樣,政府對公廣集團的投資也同樣仍處於嚴重不足的狀況。以公視為例,行政院新聞局編列給公視的常態經費只有九億元,加上抽取自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的數千萬元,我國政府實際上投資於公共電視的每年不到十億元。區區十億元,根本不足以運作一個健康的公共電視。所以,企業贊助、政府標案,以及來自於設法自籌款項的代製節目、民間捐款和節目販售之商業收入,需要再募得六億元。即便如此,總和十五億元,仍是區區之數。
在原民台和客家台加入之後,雖然另得取得數億元經費之挹注。但個別來說,這些經費維持原民台和客家台的節目品質和自製能量都已是捉襟見肘,節目產出後,其可能獲得因為節目播映授權或節目帶販售的商業收入亦有限,無法因此而豐厚公廣集團的財務資源。 更有甚者,兩台的年度預算需由行政院原民會和客委會分別編列,公廣集團每年亦須與原民及客委會兩會議約,關切或干預在所難免。
OK,就算政府直接撥款給公視、原民和客家台的年度經費全部加起來,再加上公視自籌款,總數也不過才二十億元左右。而華視的部分,因為公共化而減少的商業收入缺口(例如,納入公廣集團後,華視出於自律,不得接受置入性行銷), 新聞局一毛錢都未給。因此,稱之為全世界最廉價的公廣集團並不為過。
這樣的公廣集團,幸賴過去幾屆公視董事會以及公廣集團員工的努力,表現還算差強人意,也的確提供觀眾若干優質節目,保留給公眾在商業惡質電視之外的一個替代選擇。這樣的公廣集團,是應該得到全民更大的支持。
然而,公廣集團屬於國民全體,天生比商業私人電視更需要受到監督。
很遺憾,本屆(第四屆)公廣集團董監事提名與審查過程荒腔走板,留任的上屆董事可能不知道自己為何被留任,未被提名的上屆董事也可能不知道自己為何未獲留任的徵詢,而且絕大多數被提名人在獲得立法院推舉的董監事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前,竟然完全不知道自己被提名了!
再者,負責審查公視董監事人選的審查委員會委員,竟然有兩位現任立委,而非社會公正人士,嚴格說,審查委員會這樣的組成並不合法,其所做決議亦應屬無效才對。可是,主其事的新聞局,面對外界質疑完全不理不睬。
好吧,董監事會組成了。國民只能照單全收?
通過審查的十一位董事,剛好符合法定人數下限,「一個都不能少」,否則新董事會將因不足額而無法成立。但遺憾的是,有位董事當選人陳教授竟用不出席及委託投票的方式,完成了董事長互選! 董事長選出之後,公廣集團旋即對外公佈陳教授辭去董事一職。做為獨立的學院知識份子,這位董事當選人既不願擔任董事,又何必過個水?為何能委託他人代理投票選舉董事長,在董事長選舉這個應該獨立行使的重大職權行上委託他人代理投票是否合法?其中原委如何,有何不得不然的苦衷,陳教授實在有責任對外公開說明。公廣集團打混仗,工會聲音小,同樣應該負起對外說明的部分責任。
另外更值得外界檢視與監督的是,有三位董事涉及利益迴避而未迴避。獲選為董事、參選董事長卻又在投票前突然宣布棄選,不久後又出任政府出資成立的國藝會董事長的黃明川,雖非「公職人員」,但應自覺辭任公視董事。擔任原住民台節目主持人的阿塢利格拉樂,以及與公視有直接業務往來關係的虞戡平,同樣也應該在董事和有利益迴避問題的其他身份之間有所取捨才是。
上述這些問題,公廣集團都沒有對外進行公開與合理的說明與處理。公廣集團需要全民繼續的支持,也需要更嚴格的監督與問責。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試問:組成方式有問題的董事會,委託匿名投票與旋即辭任的教授董事,以及有利益迴避問題而不迴避的多位現任董事,哪一點有讓國民感受到公共電視屬於全體國民呢?
◎公共電視法
第 13 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
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
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
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
與政黨活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
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