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之。」六個字就寫在刑事訴訟法裡,但是什麼時候見到這六個字有發揮作用能保護偵查秘密、保護被告名譽、保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今天連法務部長都能上媒體,就還在偵查中的個案發表詳細的案情調查內容,我就不知道平日高高在上的什麼司改會、檢改會、人權律師團體,為什麼沒有出來為這種赤裸裸傷害檢察威信、司法獨立的行為說半句重話。如果這件事真的不嚴重,那下個會期直接修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改成「偵查,可以公開,法務部長爽就可以對偵查中的個案發表看法,不必顧及偵查秘密、被告名譽。」好了。另外再弄個配套措施,就一起順便改掉「無罪推定原則」,改成「任何人只要被法務部長認定為有罪,不待起訴即推定為有罪。」這樣好不好,反正現在就是這樣幹,何必再留那六個字在刑事訴訟法上礙眼呢?
電影最後打出了一句話,我忘記明確的說法是什麼了,大意是,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東西,但是,需要更多人的寬容。也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性,人性的包容相當重要。而,「俄羅斯」對「車臣」也需要更大的寬容與理解。
我 國因特殊的歷史及政治環境,肇至中國國民黨長期一黨專政,尤其解嚴之前黨國不分,「國庫即黨庫」乃是眾所周知之事實;解嚴以後,政黨雖蓬勃興起,但由於中 國國民黨擁有長期一黨專政所不當累積的豐厚資源,政治競爭實難期公平。 以下就國民黨「黨產」及「黨營事業」之背景,簡單介紹,並說明相關課題,呼籲全民一起來關心「黨產」及「黨營事業」之改革工作,以落實我國民主法治之寶貴 成果,願與全體國民共同奮鬥,共同勉勵。
〔駐歐洲特派記者胡蕙寧/倫敦─布魯塞爾十七日報導〕正值台灣大選最後衝刺之際,歐洲議會出現支援台灣的連署聲明。「歐洲議會雜誌」十七日刊登出瓦特森主 席的友我專文以及歐洲議員挺台入聯的文章,內容包括百位議員的兩頁連署,除表態支持台灣成為聯合國會員之外,也同步聲明台灣是擁有兩千三百萬人民之主權國 家。 歐洲議會目前共有七百八十五位議員,連署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的百位議員的國籍,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歐盟會員國。其中包括歐洲議會對日本關係與友台小組主席杰茲柏司基、歐洲議會副議長麥克米蘭史考特、歐洲議會自由黨團主席瓦特森、歐洲議會外委會主席翁茲基維斯、歐洲議會憲法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賈提馬基等重要人物都在簽署名單上。 民主台灣 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歐洲議員在聲明中指出,台灣擁有國會及政府體系、獨立領土及傑出人民,並從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統治。台灣實是一個法治及人權普及的完全民主國家,並與二十三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基於上述理由,聯合國秘書長指稱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明顯錯誤及不公。 這分聲明強調,歐洲議會已多次通過決議案,包括最近一次的「中國報告」,都呼籲讓台灣人民在各國際組織間享有充分代表權。台灣是經濟高度發展的完全民主國家,可提供國際社會更有價值的貢獻。
接著他反對解嚴(懂嗎?現在中國對西藏幹的事情,就叫戒嚴)、他反對國會改選、反對廢除刑法一百條(政治犯條款,所以現在沒有政治犯)、反對開放黨禁報禁(這包括言論審查,比方說沒人會去查你iPod裡面的音樂)、反對總統直接民選(還發明了委任直選這種東西)。 馬英九這輩子「捍衛」的,都是獨裁者利益,而不是民主自由人權。 謝長廷,一直都站在他的對面,為自由民主人權奮鬥,為人民幸福奮鬥。 今天如果國民黨推出其他候選人就算了,推馬英九,剛好是跟謝長廷完全相反的人。馬英九是個永遠站在歷史錯誤那一邊的人。 然後你要我相信他在當選總統之後,會突然變成好人? 這不是不可能啦!但你是要先送他去精神科用的電療床上電過前額葉還是怎樣,不然他要如何轉性? 而政績呢?馬英九當台北市長,承接第一名的阿扁市長基礎、預算比以前更多,議會又是國民黨主導,結果他做成這種模樣?謝長廷呢?預算只有台北一半,接的又是吳敦義這全國最後一名的爛攤子、議會也是國民黨主導,然後高雄變成第一名。 你要我相信馬英九當選之後突然就變得很有能力?
這一份美國司法部官方文件,說明在1979年取得的舊綠卡,如果沒有在1995年更新,『綠卡』在一年內會失效,但是,就算1996年『綠卡』失效之後,永久居留權並不會失效!! 馬英九的『綠卡』在1979以前取得,舊卡片雖然失效,但是他的美國永久居留權並沒有消失。這就好像你是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到現在你還沒有把舊的身份証換成新的身份証,那你的舊身份証就失效,但是,你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永遠不會自動消失!! 按照法律,馬英九沒有美國國籍,他可以選總統。但是他的美國永久居留權至今仍然有效,這是道德上和誠信的重大瑕疵,因為這一點,我認為他必需要立刻退出總統大選!!
請問你要不要入聯,請先回答這個問題? 諒你也不敢說不,就這一點最可笑,這些人口口聲聲說希望台灣加入國際組織、希望台灣能在聯合國佔有一席之地,但所最所為卻是「反對入聯」,這是標準的嘴巴說一套,做的是另一套,也就是國民黨傳統口蜜腹劍的騙人行徑。
「偵查,不公開之。」六個字就寫在刑事訴訟法裡,但是什麼時候見到這六個字有發揮作用能保護偵查秘密、保護被告名譽、保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今天連法務部長都能上媒體,就還在偵查中的個案發表詳細的案情調查內容,我就不知道平日高高在上的什麼司改會、檢改會、人權律師團體,為什麼沒有出來為這種赤裸裸傷害檢察威信、司法獨立的行為說半句重話。如果這件事真的不嚴重,那下個會期直接修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改成「偵查,可以公開,法務部長爽就可以對偵查中的個案發表看法,不必顧及偵查秘密、被告名譽。」好了。另外再弄個配套措施,就一起順便改掉「無罪推定原則」,改成「任何人只要被法務部長認定為有罪,不待起訴即推定為有罪。」這樣好不好,反正現在就是這樣幹,何必再留那六個字在刑事訴訟法上礙眼呢?
每天的頭條都是「根據檢方 ....」 真的囧
真是囧。
看不懂書籤內容。
我是看不懂書籤是否有指出如何成功推銷公民投票,但我倒是...
說的好!!! 連達賴喇嬤都直接寫信給陳水扁了 證明台灣...